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不能自行就地就近消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易腐垃圾和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范围内或者乡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弃置易腐垃圾、畜禽粪便和有机废弃物、设置堆肥设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