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农作物秸秆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投放至专门的收纳场所或者交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