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清扫保洁员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