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转运处理体系,实行乡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村,归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