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乡村清洁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村(社区)内的投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