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转运处理体系,实行乡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成分,及时将垃圾清运出村,归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