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海绵城市理念、爱护海绵城市设施、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