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