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细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建立川渝高竹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协同推进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