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引入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并将满意度调查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调研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