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个部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清单。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