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