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