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政务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