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因换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责任人更替等原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二)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各类应收账款;
(三)不予拨付、迟延拨付或者差额拨付各类应当拨付的涉企政策资金;
(四)其他失信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和失信问责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力度,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以及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