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普惠型贷款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通过减少融资中间环节降低市场主体贷款利率,优先为大数据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类创新型信贷产品。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