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