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