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绿化目标,保障城镇绿化投入,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