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