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听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