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重点绿地的规划设计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按照重要程度和不同规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