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重点绿地逐块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