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热水、热油、化学品、垃圾污物或者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四)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饲养畜禽或者种植蔬菜;

(五)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六)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