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城镇绿化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江河岸线景观生态修复工作,依托自然生态、人文特色,打造依水建林、以林涵水、林水相融的岸线生态景观。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