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绿化建设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山体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城镇山体自然风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工程措施,恢复自然形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