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楼体、墙体、屋顶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