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路侧绿地和行道树等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城镇道路绿化建设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并优先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浓郁常绿、安全环保的乔木。鼓励支持城镇更新改造腾出的小面积土地建设街头城镇绿地。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