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利用城镇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合规,并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城镇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性开发。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