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城镇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城镇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