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批准的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