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的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