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公共管理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城镇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绿地建设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