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拣、拆解,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