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拣、拆解,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