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的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