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污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