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日常管理,并主动参加爱卫会组织的杀灭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