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完善水源保护、自来水生产、安全供水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以及人口分区域的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改造,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