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