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完善道路网络、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加强城市安全保障,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能力。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