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更新项目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显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