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

(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