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更新。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采用房屋征收、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展。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需搬迁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城市更新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