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