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腾退出清,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达不到土地利用标准、长期停建缓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收回。开发区应当综合运用相关政策,通过推行复合立体开发、成片综合开发、更新升级开发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