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腾退出清,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达不到土地利用标准、长期停建缓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收回。
开发区应当综合运用相关政策,通过推行复合立体开发、成片综合开发、更新升级开发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