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编人员和新调入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人事管理规定,职务职级、岗位发生变动的,记入本人档案。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依法开展人才流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