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和评估论证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