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