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四)与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

(五)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泄露气象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